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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通知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5/11/17 15:21:31

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联合通知称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2年1月1日起,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。

通知称,对从事蔬菜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。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,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;未分别核算的,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
通知进一步指出,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、木本植物,包括各种蔬菜、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。经挑选、清洗、切分、晾晒、包装、脱水、冷藏、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,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,蔬菜罐头则在范围之外。

通知还对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种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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